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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陆永泉:建议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
2022年03月08日 18:40   浏览:83   来源:交安宝发布


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建议,参照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入刑的规定,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


他表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迅速下降,出现爆胎、刹车失灵等问题,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措施。研究表明,时速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从近两年道路运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看,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重要根源之一。同时,研究表明,超限10%的货车对公路路面的损坏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货车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正常车辆行驶16次。设计使用年限15年的公路,如行驶车辆超限超载50%,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15年为例,实际使用寿命将只有2~2.5年。


陆永泉说,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明确“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被纳入《刑法》,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建议参照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入刑,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对驾驶人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那些年,两会的“超限入刑”提案

2014年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5年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建议,公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给予处罚并进行记分处理。建议通过立法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增加“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的内容。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为严重超限运输入刑提供了契机。

2016年


全国人大代表张琼、彭琳、沈强等多名代表建议追究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7年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已连续四年就此提出议案,积极建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2019年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提出,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2020年


全国人大代表白亚琴提出建议,为了保护公路设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减少人员伤亡,彻底杜绝超载超限行为,建议国家将打击超载超限行为列入法律,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统一,公路严厉打击治理擅自乱改车辆车型的行为。


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将货车超载入刑,作为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可根据不同程度及后果,对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超载运输行为的司机和直接获益人,均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

2021年


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权科:长期以来,货运行业多、小、散、弱,存在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且普遍通过降低运价、超限超载、多拉快跑维持运转。近年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然而,深层次的经济利益驱动链条还没有完全斩断,违法超限超载情况还是存在。


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采用其他手段足以抑制并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足,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超限入刑”行不行?



编辑:程子研
审核:余大鹏 范圆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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